中国古代刑侦的故事
今天我就先抛砖引玉,通过故事来介绍中国刑侦的一些历史知识。
古代没有现在的刑侦技术和手段,是怎么判案的呢?
故事一
一晚月黑星稀,一老妪背包袱走在路上。一男丁从后抢包袱疾逃。老妪大喊,有好心路人追之,抓住盗贼。盗贼反陷害路人。老妪因为天黑不辨,不知道谁是盗贼。后到衙门,县令让二人疾跑,一人跑得慢,县令遂认其为盗。旁人问原因,县令答曰:路人从后追上盗贼,故,慢者为盗也。
故事二
浙江湖州,赵三与周生关系不错,约好同往南都做生意。这天黎明,赵三先登上小船等周生。因太早,就在船上睡着了。船夫张潮见赵三的金子,便起歹意,悄悄把船移到偏僻处,杀了赵三,且沉尸体江底。然后又开船回到码头装着熟睡。周生来了,张潮说赵三还没有到。等了很久,周生便让张潮去赵三家去找。张潮拍打赵家的门,呼叫:“三娘子!” 赵妻开门,便问:“三官人何久不来?”赵妻惊说:“他出门很久了,难道还没有上船么?”周生和赵妻寻找三天,不见踪影。周生就写了呈文禀报县府。县尹怀疑孙氏和别人通奸,故意谋害了自己的丈夫。
这个案子拖了很久,有位姓杨的评事阅了案情,便看出蹊跷:叩门便唤三娘子,定知房内无夫也。然后传唤张潮,张潮才俯首认罪。这个故事是《智囊补》的记载。
故事三
有人报在野地有命案发生。现场勘测死者身上被镰刀砍了十几下,而身上的钱物还在,官府便判定是仇杀,追问死者家属是否和人结仇,家属不知。官府就让当地所有住户把自家的镰刀拿到府衙,如果不拿者,按杀人者论罪。当时正是夏天的中午,府衙中间的空地摆满了上百把镰刀。旁边全站满人。官员仔细查看了镰刀,指着其中的一把问是谁的。有一人承认是自己的。官员便说此人便是凶手。那人不服:”我的镰刀和别人没有区别,你怎么就说这是凶器?“官员说:”你看你这把镰刀飞满苍蝇,苍蝇喜欢腥味。虽然血迹洗净,但血的腥味还在。这就是证据。“那人只能承认自己是凶手。
故事四
清朝于成龙巡视高邮时,正好赶上一个案子。有一富户嫁女,出嫁前女儿的大量嫁妆全部被偷了。过去的嫁妆多是丝绸衣物、首饰。于成龙命令马上封锁的城门,只留一个城门出入行人。然后叫差人在城门观察,谁进出城门两次者,就抓住他。第二天中午果然抓住两人,身上并没有随行物品。于成龙让二人脱掉外衣,里面穿着女人的衣服,果然就是丢失之物。于成龙判断盗贼一定会着急转移赃物出城,但又不敢一次多拿,只能多次转移。
故事五
有人说自家的鸡被偷了,县令传来他的左右邻居审讯,大家都不承认,围着案桌跪在地上。县令假装不予理睬,另外审理别的案子。过了很久,又装作疲倦的样子说:“你们暂且回去!”众人都站起来。县令突然勃然大怒,拍案大喝一声:“偷鸡贼也胆敢起来走啊!”那偷鸡的人不由自主地颤抖着双腿,屈膝跪在地上。
五个故事讲完了,但是我的文章却不能完,不然很容易造成阅读者知识碎片化,使读者收益不大。
从这五个故事我们可以看出什么呢?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刑侦理论的国家。早在周代就有类似记载。《周礼·秋官·小司寇》就记载了周代时候,当时司法要“以五听听狱讼,求民情。一辞听;二色听;三气听;四耳听;五目听”。从言语、脸色、呼吸、听觉、眼神等 5 个方面注意犯罪嫌疑人。
在以后的历史发展中,这刑侦技术主要是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依靠现实生活中常识逻辑和科学知识
就像前三个小故事中一样,对于案件的刑侦是建立在官员的认知水平上的。中国古代最有名的就是三国时吴国的句章县案子。县内的一个女子杀了自己的丈夫并纵火烧了住房,还诈称丈夫是被火烧死的。县令张举派人抓来两头猪,一头杀死,另一头则不杀,然后当场用火烧这两头猪,结果完全不同:死猪的口中无灰,而活猪的口中则有灰。再验这个丈夫的口中,发现也无灰。在这验证结果面前,那个女子只得低下了头。束手就擒。此案一直成为中国刑侦的典范例子。
二、重视现场勘察和法医鉴定
《礼记·月令》提到:“理睹伤、察创、视析、审断、决狱讼。”就像第三个故事,注重对死者伤口的分析,现场的调查是案件能破获的首要条件。《洗冤汇编》记载了一个通过法医鉴定侦破一起谋财害命的案例。甲、乙两人结伴同行,由于乙带有一些衣物,甲便起了谋财害命的动机。在河中涉水之时,甲将乙按人水中,令其窒息死亡。然后说是溺水身亡。因为尸体上没有伤痕,多数人认为这不是他杀。然而,验尸官发现指甲缝里和鼻孔中都有泥沙,胸前红色,口唇有黑斑,肚子膨胀,这些都是被人按人水中死亡的明证。案件得以侦破。
《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有关杀人、隘死的检验报告都写得很周全。一个关于杀人的验尸报告说:被杀者男性,壮年,皮色白,身长七尺一寸;发长二尺;腰部有刃伤两处,都是纵向的,长各两寸,互相沾渍,宽各一寸,伤口都中间陷下,象斧砍的痕迹等等。这就说明秦朝时,中国已经有了世界上最早的法医。
三、利用人们心理及其鬼神思想
就像第五个故事中,县令利用罪犯的心理巧妙破案。最著名的故事就是宋朝的陈述计破了盗窃案。陈述古任福建建浦城县的知县,县里发生了一起重大盗窃案,而且有数个嫌疑人,一下子无法确定真犯。他对这些嫌疑人说,县庙里有一口古钟,能辨罪与无罪,只要把手触及此钟,即刻可灵验。接着要求他们用手触摸盖着帷幕的古钟,摸完一个检查一个。事先他已派人在古钟上涂墨,结果只有一个人手上无墨,此人做贼心虚,不敢摸钟。陈述古用此计很快找到了真犯,其他嫌疑人则立即开释。
《大都城徨庙碑记》至元 28 年(公元 1292 年)7 月 7 日夜,一个罪犯杀了一家三口,地方司法官怀疑罪犯就是被杀家的邻居,可是证据不足,此案一拖了一年。后来,司法官在一天夜里,把这个邻居带到城煌庙过夜,借助庙里的特殊环境,杀人犯心理压力巨大,终于承认了。
当然在过去,最主要的审案手段就是刑讯。在科技不发达的古代,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因无线索,这种手段也确实收到了明显的效果,所以那时的司法官员还喜欢的。但是,刑讯手段有其消极的一面,运用不当还会适得其反。三国魏时顿丘县有个叫郭政与其堂妹通奸,还杀了堂妹的丈夫,可审讯时郭政和堂妹陷害正直的证人冯凉,冯凉“不胜痛,自诬,当反其罪。”
以后,到了唐代,世界上第一部刑法典—《唐律》产生了。《唐律疏议·断狱》“讯囚察辞理”条规定:只有当“事不明辨,未能断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取见在长官同判”的情况下,才允许拷讯。“拷囚不得过三度,数总不得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过所犯之数。拷满不招,取保放之。”等等。唐后各代也有类似的规定。
宋朝的《洗冤集录》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医著作。是集了我国古代法医学知识的大成,对宋及宋以后各朝的刑侦均产生过积极影响。
多种的刑侦手段利用,标志着我国古代社会刑侦技术已具有相当高的水平,可以被广泛的规范使用。
但是纵观西方历史,无论两河领域的《汉谟拉比法典》,还是后来的希腊和罗马法,阿拉伯的希伯来法和伊斯兰法,尽管奠定了现在的西方法律基础。唯独缺少有关刑侦的方面的文字和记录。这就使中国古代的刑侦理论在世界上是一枝独秀。
这是什么原因呢?
我国是农业社会,很有农耕文明的特点。人们处于的聚居状态,所以,我国古代刑侦案件的发生在多在人口聚集地方,很少发生在人烟稀少的边远地区。最多的小案件就是偷鸡摸狗,大一些就是杀人、通奸。而且人员流动性不强,基本社会组织形态就是乡里制度,导致于作案人多是周围人。这史料中的五个案件,涉及的赃物就是鸡、包袱、衣物、金银。罪犯也多是周围的人。
而游牧民族的社会情况截然不同。游牧民族,地广人稀,除了牛羊,财产相对较少。而且处于氏族社会组织结构,所以财产纠纷纠纷、人际关系也相对简单,人口组成也不复杂,头领的意志往往就是法律。所以,刑案发生的几率很小。
在古代两河和埃及是奴隶制,社会结构两极化,奴隶一无所有,而上层阶层财产和权力不可侵犯,又有很多私人卫队的保护。《汉谟拉比法典》主要是处理奴隶主、奴隶、小生产者三个基本阶级之间的关系。意在调解自由民之间的财产占有、继承、转让、租赁、借贷、雇佣等多种经济关系和社会、婚姻关系。随着以后历史发展了,其社会关系没有进一步发展。所以,一直没有出现过刑侦的记录。希腊和罗马的法律制度一般继承这一传统,着重建立一种统治的次序,在裁判机构、诉讼、裁判、上诉,刑法等各方面做出了很完整的规定。而唯独没有刑侦方面却没有任何的文字上的记载。
到了中世纪,由于宗教法占统治地位,世俗势力长期被压制,作为世俗的刑侦手段也无法充分发展,达不到中国古代那样的水平了。
直到近代西方发生资产阶级革命,人文主义兴起,加上科学技术突飞猛进,西方的刑侦技术一下子飞速发展起来,而超过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