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经纪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根据文化部制定的《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为加强对演出经纪人员的行业管理与服务,健全《演出经纪资格证》的证书管理规范,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统一印制、颁发《演出经纪资格证》。

      第二条  证书为全国统一编码的55mm*85mmPVC卡片式证件。编码规范为:

      (一)证号为十位数字编码;

      (二)第1—2位数为持证人获取资格证书时所在的省级行政区域编码;

      (三)第3—5位数为持证人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时的年份编码;

      (四)第6—10位数为持证人所在省份的证书序号。

       第三条  证书正面内容包括证号编码、姓名、照片、身份证号码、从业单位、证件有效期。证书反面内容包括证件名称、发证单位。

      第四条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官方网站www.capa.com.cn的演出经纪资格证书查询系统是全国演出经纪人员查询及监管、业务备案登记和继续教育的网络平台,为演出经纪人员提供在线服务。

      第五条  领取《演出经纪资格证》的人员,应当参加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组织的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全国统一考试的合格名单于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官方网站公示7日,考试合格人员应当在公示结束后15日到考试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演出行业协会领取《演出经纪资格证》。

       第六条  持证人应当每年通过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官方网站将从事的主要演出业务及绩效进行备案登记。

      第七条  《演出经纪资格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持证人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时间前90天,可通过省级演出行业协会提交换证申请,由省级演出行业协会对其换证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办理证书换领。

      第八条  持证人换领新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换证申请;

      (二)原《演出经纪资格证》;

      (三)持证期间有从事演出经纪相关工作的业务备案材料;

      (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从持证的第三年起每年参加不少于15学时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五)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第九条  证书有效期到期后未提交换证申请的,该证从到期当日起即在全国演出经纪人查询系统中显示为无效。

证书有效期到期一年仍未提交换证申请,该证作废,并不得申请换领新证。

      第十条  资格证遗失可申请补办。持证人向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提交补证申请,协会收到申请后核对证书备案信息并在网站公示7日,无异议则可补办证书。

      第十一条  持证人需更改从业单位的,应持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新单位在职证明和原证到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申请换领证书;持证人因姓名等个人信息发生改变需更换证书的,应持身份证件和原证到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申请换领证书。

证书更换可以通过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官方网站进行在线申请和证书邮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凡在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申领的在有效期内的资格证书均可在线查询其相关信息。出现下列情况的证书在查询系统中显示为无效证书:

    (一)重复领取《演出经纪资格证》的;

    (二)在两家以上(含两家)演出经纪机构从业的;

    (三)《演出经纪资格证》过期,但未超过一年的。

      第十三条  《演出经纪资格证》过期并超过一年的将自动撤销,无法在系统内查询。办理换证、补证过程中,持证人原证遗失或已交回办证机构的,系统查询显示为“有效,证书换领中”。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3年5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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